2014-2-20 16:46
LiLily_Li
古代官妓制度的廢除:明宣宗發動大規模掃黃!
即使是在賣淫合法的古代,也對娼妓業諸多限制,並出現過多次由統治者主導的掃黃行動。例如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為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者,杖一百”。明宣宗更是發動了中國第一次大規模掃黃,太平天國時期因為法令嚴苛,甚至使娼妓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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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宋代禁止官員狎妓[/b]
公元前645年,在徵得齊桓公的同意後,管仲創辦了中國第一所官辦妓院,名叫“女閭”。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並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唐代是妓業的地位最高的時代。歷史上赫赫有名的薛濤就被當時的省委領導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賞識,讓她參與原來由幕僚們做的案牘(官方文件)方面的處理工作,其實就相當於現在政府公務員的角色。韋皋差點還上報總部朝廷,正式下個文件讓薛濤轉正。唐代之後,妓女的地位開始下降。
兩宋,妓業依然是合法的。柳永因為尋花問柳成為著名的偶像詞人,但他也因為這個愛好,而絕於仕途,可見宋代對妓女的看法已經走下坡路了。
以後,朝廷都有明確的規定,官員可以讓官妓陪酒、陪舞,但不能陪睡。如果違反,輕則打你個幾十大板,重則開除公職,貶為庶民。公款吃喝,再找“三陪女”,更是絕對犯忌。《名公書判清明集》有一判例,南宋時崇安知縣因“日日宴飲,必至達旦,命妓淫狎,靡所不至”遭奏劾,最後被降為縣主簿。即使不是公款消費,如果官員參加有妓女作陪的私人宴會,也要被處分:“諸州主管常平官,預屬縣鎮寨官妓樂及家妓宴會,依監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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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禁止官員狎妓。趙禎( 宋仁宗 )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鐘猶是春”,說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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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明宣宗發動大規模掃黃[/b]
明朝初至中葉娼妓業尤為發達。許多達官顯貴不問朝政國事,沉溺於歌舞昇平、燈紅酒綠之中;名流賢達狎妓冶遊、尋歡作樂。後來,還出現了研究、評價妓女的《嫖經》,成為當時的狎妓指南。當時妓女滿佈天下,大都會有數以千計之多,就是窮鄉僻壤,也不乏其人。
明宣德四年,也就是公元1429年秋天,30歲的明宣宗朱瞻基受夠了。明宣宗朱瞻基是明仁宗的長子,生於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是一位能文能武的明君。他稱帝時,國家政綱鬆弛,官員日益腐敗淫逸,終日紙醉金迷,縱情享樂。登基的第四年,朱瞻基終於無法忍受滿朝文武的生活作風日益敗壞,決定在全國裁汰官妓,嚴肅法紀,阻止帝國官員們沉溺於腐朽荒淫的私生活。
朱瞻基發動的這個行動是中國第一次大規模的掃黃運動。他下令查封了北京和其他大城市的大批妓院,廢除了原有的官妓制度,禁止官員攜妓宿娼。但對民間娼妓業卻沒有什麼限制。當時朱瞻基的掃黃主旨,是為了鞏固帝業不被顛覆,官吏不嫖娼,使所謂“父母官”的形象更為正面。因此,此次掃黃只對官員們起了一點威懾作用而已。
他的措施果斷而不容置疑,將大明兩京一十三省經營了數十年的官營妓院全部革除,嚴令御史糾察官員德行品性,膽敢違令狎妓宿娼者,必然罷職,永不敘用。而士子嫖妓,也要受處罰,甚至在科考中不予錄用。對明代開國即繁榮兩京的國營妓院酒樓來說,這一禁令無疑是災難性的。其後不久,曾經繁華靡麗的教坊女肆半行拆毀,歌樓舞館,化為廢井荒池。
但是對文武百官而言,緊張的氣氛只在暫時。雖然官妓被取締,官員也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出入妓院,但是他們在家中仍然蓄養女樂家妓,查無可查,禁無可禁。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38歲的明宣宗駕崩。在明宣宗短暫的作風整頓之後,明朝上下百官被壓抑的酒色之欲迅速反彈,整個社會“淫風大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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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清代開始“法律禁娼”[/b]
清代的禁娼可以說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掃黃”的聲勢很大,一時頗有效果。以當時全國著名的“紅燈城市”揚州為例,當時的性工作者便很緊張。揚州自隋唐起性產業便十分發達,雖然朝廷“掃黃”,但娼妓並未能禁絕,“私窠子”、“半月門”、“揚濱”、“船娘”這類暗、私娼繼續活動。這些性工作者對“掃黃”信息很靈通,風聲一緊,她們便“集體消失”。清初文人吳綺在《揚州鼓吹詞》序中是這樣說的:“一逢禁令,轍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清初依明製,在京城設教坊司。但順治皇帝曾兩次裁減教坊女樂,宮中搞活動時,培訓48名太監替代樂妓。順治皇帝在首次娼後,便選出48名太監替代樂妓歌女。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樂,開始禁娼,從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運動”。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則直接裁革女樂。
康熙皇帝繼承了順治禁娼政策,十二年(公元1673年)復令重申禁娼,十九年(公元1680年)頒布的律例上明文規定:“夥眾開窯誘取婦人子女,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康熙年間,清廷還禁止京城內演唱秧歌,不許秧歌藝人逗留京城。還頒詔禁止刊賣淫詞艷曲,禁止良家子弟演戲。康熙四十八年,敕各地官員,嚴禁地方的“千百成群、男女混雜”的群體性娛樂活動,嚴禁印刷出版淫詞小說。還有,北京內城不許開設戲館的禁令,也是康熙年間頒布的。
雍正皇帝下令全國廢除樂籍制度,國家不再正式供養妓女。官員嫖妓在製度上被明令禁止的。嘉慶皇帝進一步加大對賣淫嫖娼的處罰力度。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訂的《大清律》規定:“京城內外拿獲窩娼至開設軟棚,日月經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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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太平天國嫖娼要砍頭[/b]
太平天國的天王、大王們為了防止風俗淫亂影響太平軍的鬥志與豪情進行了堅決的掃黃。天王洪秀全經常告誡軍人們:“天下多男子,盡兄弟之輩,天下多女子,盡皆姊妹之群,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雜。”
由於太平軍當初幾乎都是全家參軍的,戰士們因為母親、妻子、姐妹和女兒都在軍中,因此不免總要相見。1853年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後,洪秀全為了防止因此出亂子,嚴別男女,把男女老少都分別編入男館、女館,實行軍事化編制及管制。史載:“令闔城男女分別信館,不准私藏在家……私犯天條……一經查出,立即嚴拿,斬首示眾,決不寬赦。”“凡強姦經婦女喊冤,立即斬首示眾,婦女釋放,如是和姦,既屬同犯在條,男女皆斬。”
而賣淫嫖娼被發現了更是要砍頭的。這一古代中國禁娼最狠手段十分有效,時深得忠王李秀成信任的英國人呤喇,在其回國後撰寫的《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一書中,以肯定的語氣稱,太平軍的政權範圍內“娼妓是完全絕蹟的”。